案例展示
周口市纪委监委关于三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事例的通报
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举动展开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精准有用冲击了一批诬告陷害行为,释放了坚决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支持的激烈信号。为进一步鼓励党员干部担任作为,营建活跃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现将专项举动中查办的3起典型事例通报如下。
1.刘某某诬告鹿邑县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二级法官刘某案。鹿邑县杨湖口镇西刘行政村乡民刘某某因对法官刘某判定不满,于2021年4月告发刘某向自己索贿3万元。经查,反映的问题不事实。之后,刘某某仍以此为由屡次反映刘某存在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经查系诬告。2024年7月,刘某某因涉嫌诬告被拘捕,鹿邑县纪委监委为刘某弄清正名。
2.太康县水利局水利归纳行政法律大队队员李某某诬告太康县人民武装部干部汪某某案。李某某在抽调到太康县人武部帮忙处理准备兵员期间因作业不力被劝退,心存不满,于2024年3月反映太康县人武部干部汪某某在征兵作业中违规违纪、收受贿赂等问题。经查,李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4月,李某某遭到政务正告处置。
3.李某某诬告周口市公安局原城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刘某某案。2023年11月,沈丘县留福镇李大庄行政村小刘村乡民李某某因对民警刘某某处理其非法经营案不满,告发刘某某屡次向其索贿。经查,反映的问题不事实。尔后,李某某仍经过个人账号发布网络视频,告发已有清晰定论的问题,经查系诬告。2024年3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借告发之名诬告陷害的行为既严峻糟蹋监督执纪法律资源,又极大伤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活跃性,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形成损害,有必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惩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展开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举动,强化惩治合力,建立鼓励担任的明显导向,及时为遭到失实检举指控的干部弄清正名,协助受不实告发的党员干部卸下包袱、轻装前进,旗帜明显为实干者支持、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周口实践供给刚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