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拓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戴国芳、黄荷琴、戴笠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拓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戴国芳、黄荷琴、戴笠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依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
1、判令被告江苏众拓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付出工程款本金84100826元;
2、判令被告江苏众拓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付出逾期付款的利息(依照《江苏众拓科技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0Nm3/h空分项目总承揽之补充协议1》付款期限,依照日万分之五的规范核算至实践付清之日,暂核算至2024年5月8日,暂计13275628.22元,核算方法详见附件);
4、判令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戴国芳、黄荷琴、戴笠对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众拓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定的合同编号为2011064001-FSH-DYDB2的《典当合同》项下典当物(详见典当物清单)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价款,在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定的合同编号为2011064001-FSH-DYDB的《典当合同》项下典当物(详见典当物清单)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价款,在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令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众拓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给的起浮典当产业(悉数钢坯、棒材、线材、型材等不锈钢质料资料、半制品、产制品和废品)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9、依法承认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就12000Nm3/h空分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本案案子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当。自公告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准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子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